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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家庭不和迁怒6岁“小叔子”将其勒死获无期
发布时间:2015-01-30 09:01:34


    本网讯(王希玉 丰雷)  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故意杀人案,判处被告人王亚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2年5月12日,被告人王亚平与莘县张鲁镇某村村民徐某甲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二人常因琐事争吵,且被告人王亚平与徐某甲父母关系也不和睦。2014年7月2日16时许,徐某甲之弟徐某乙(殁年6岁)在王亚平家中玩耍时,被告人王亚平心生怨恨,迁怒于徐某乙,产生杀死徐某乙之念,遂在家中床上自徐某乙背后用黑色腰带用力勒住其颈部,并将其从床中间拉至地板上,头部撞到床边木质凳子,致其勒颈窒息死亡。被告人王亚平见徐某乙死亡后,将其尸体用被子包裹后藏匿于家中一楼楼梯洞内,当晚将徐某乙所穿凉鞋扔至本村村民徐某英家房顶。同年7月4日上午,被告人王亚平先将徐某乙尸体装入一编织袋移于院南墙根塑料布下,下午14时许趁无人之机,又将装着徐某乙尸体的袋子转移至家大门口正对面的西墙根处。当日16时许,被告人王亚平经公安机关侦查后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亚平仅因家庭琐事而迁怒于徐某乙,持腰带勒住徐某乙颈部致其死亡。被告人王亚平作为成年人,明知将年仅6岁的徐某乙颈部长时间勒住有可能导致死亡,但其仍然实施,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勒住他人要害部位的行为,导致徐某乙死亡。被告人王亚平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供对被害人实施腰带勒颈行为、被害人死亡原因、事后的处理痕迹均与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吻合;且公安机关是在其指认下提取被害人徐某乙的凉鞋,包裹徐某乙尸体所用被子,勒死徐某乙所用腰带,足以证实被告人王亚平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的犯罪,被告人近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王亚平可酌情从轻处罚。但王亚平杀死无辜儿童,其所犯罪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虽属偶犯、初犯,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但仅此尚不足以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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