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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 男子受伤后仍成功索赔
发布时间:2015-02-03 14:40:54


    本网讯(陆宏部)  2月2日下午,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下雷法庭调解一起劳动争议案件。针对部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制意识较差、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的问题,该庭通过释法析理,给双方当事人上了一课,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维权意识。

    2002年7月10日,下雷某锰矿公司与赵益忠所在的村民小组签订了一份协议,由某锰矿公司向该村民小组提供10个工作岗位,该村民小组100多名村民轮流到该锰矿公司工作。2002年至2010年10月,赵益忠在该锰矿公司工作,双方仅有口头协议,未签订劳动合同,赵益忠每天工作8个小时,每周上班天数不固定,一般每月上班天数约为11天左右,工资按小时计算,每小时7元,以现金方式支付。2010年10月4日下午7时许,赵益忠在工作中因发生事故受伤,先后到大新县人民医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3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1、腰2椎体爆炸性骨折;2、左胸第7肋骨骨折;3、颈部、胸部、左踝部软组织挫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赵益忠因医疗费用与锰矿公司发生争议。赵益中将锰矿公司诉至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做出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的裁决。接到裁决书后,赵益忠表示不服,将该锰矿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锰矿公司支付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8537.60元。

  承办法官梳理后发现,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实际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鉴于劳动争议案件专业性强、法律法规庞杂、审理难度大等特点,下雷法庭组成合议庭,指定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合议庭审判长。通过深入调研,合议庭认识到,在现实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各种保险费用交纳等情况都由用人单位掌握,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在证据取得与占有上往往处于被动地位。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承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双方,就解决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提出建议。经过法官的释法析理,双方就此达成一致意见。锰矿公司支付赵益忠因工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4万元,扣除被告已预付的1万元,当庭给付30000元补偿款,双方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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