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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窃贼多次盗窃生产工具换钱挥霍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2-04 11:49:18


    本网讯(易灿)  两名窃贼多次窜到都安瑶族自治县作案,专门盗窃生产工具换钱挥霍。近日,广西都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焕桓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前罪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黄相堂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前罪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黄焕桓、黄相堂系马山县白山镇上龙村农民。2013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黄相堂、黄焕桓合谋后窜入都安县安阳镇巴谭社区建材市场宋世江经营的店面,盗走空压机1台、氩气瓶1个、弧焊机1台。同年6月24日凌晨,两被告人窜到都安县安阳镇汽车总站附近的在建房子内,盗走韦锦胡施工用的吊砖机1台、手推斗车1辆。同年7月5日凌晨,两被告人窜到都安县安阳镇百才新区北5巷2号居民房内,盗走吴浪石百通牌电动机6台、重本牌汽油机1台、吊机架1个、金杭牌减速器2个。同年7月29日凌晨,两被告人采取同样方法,盗走都安县安阳镇镇南社区百才新区居民韦仕国的吊砖机1台、手推斗车1辆。同年8月3日凌晨,两被告人窜到都安县安阳镇安阳大道112号韦毅经营的店面内,盗走胜火牌电焊机1台、手磨机2台、氧气罐1个、美的电磁炉1台、电焊缆线2条。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达人民币 11464元。被盗物品已被被告人黄焕桓、黄相堂销赃挥霍。

    另查明,被告人黄焕桓曾因犯盗窃罪,被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4月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都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12月23日止。被告人黄相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都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8月23日止。

    都安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黄焕桓、黄相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黄焕桓、黄相堂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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