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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贩占道卖水果遇执法打伤城管获刑7个月
发布时间:2015-02-10 15:23:53


    本网讯(韦林汕)  柳州市一小贩占用人行道卖水果,遇到城管执法劝离时,小贩竟用一把卡齿刀敲打城管的头部,致使一名城管受伤。2月9日,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宣判,判决该小贩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8岁的何奉昌是湖南人,其于2013年12月到柳州后一直在市区做卖水果的生意。2014年7月28日,何奉昌在柳北区北站路某云吞店门前的人行道上摆卖火龙果。当日上午,柳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4名工作人员在北站路附近执行公务,清理占道经营等乱摆乱卖现象。当4名城管来到何奉昌面前,向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劝离,遭到何奉昌的拒绝。尔后,双方发生了推搡,在推搡的过程中,何奉昌用握有一把已经折叠起来的卡齿刀的右手打了被害人龙某头部两下,致使龙某头部受伤,何奉昌遂逃离现场。

    围观的群众见状赶紧报警,随即赶来的公安人员将何奉昌抓获。被害人龙某被送到医院进行伤口缝合,经法医鉴定,龙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当天,何奉昌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0元,被害人龙某对何奉昌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2014年12月,柳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人何奉昌辩称其在看到执法人员后已将摆卖的物品收走,后被执法人员拦下,但未向其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其是在被执法人员推了几下,被被害人龙某打了一拳肩部以后才还手打了被害人头部一下。

    柳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奉昌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何奉昌称是被害人未表明身份且先动手打其的辩解,经查,被告人何奉昌在公安机关曾有“柳北区城管的执法人员来到我面前,要求我把东西收走,并向我出示了工作证,但我没有配合,拿出水果刀,执法人员不让我走,对我推来推去,于是我也推他们,城管准备走时我就朝一名负责的城管头上打去,这时我右手拿刀(刀已收起来)”的供述,且有四名证人的证言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何奉昌在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况下,仍以暴力方法进行阻碍,并致人伤害的事实,被告人何奉昌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人何奉昌归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奉昌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龙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龙某的谅解,可以视为被告人何奉昌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被告人何奉昌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柳北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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