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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谎称能帮办驾照低价买车诈骗20余万获刑
发布时间:2015-02-10 15:40:43


    本网讯(青开卫 陈晓清)  四川旺苍籍男子何元红,以帮忙办驾驶证和低价买车为由,先后诈骗作案33人,骗取人民币224980元,因犯诈骗罪,日前被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其诈骗所得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现年42岁的被告人何元红,高中文化,无业,2007年9月11日因犯诈骗罪,被旺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2月4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4月3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何元红出狱后一直没找到固定工作,因经济拮据便产生诈骗的念头。2012年12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何元红利用人们急于考取驾驶证的心理,以在凤凰驾校和广元市车管所有关系能办理相关从业资格证、通过机动车驾驶证资格考试为由,先后在旺苍县双汇镇、嘉川镇、旺苍县交警大队旁、广元市车辆管理所外等处,诈骗作案32人,共计骗取人民币214980元。

    另外,被告人何元红于2014年1月以能帮助被害人康某购买到价格便宜的车为由,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康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0000元。

    2014年3月29日,被害人苟某、杜某发现被骗,要求被告人何元红退款,被告人何元红退还被害人苟某人民币7000元,退还被害人杜某人民币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元红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经庭审确认成立。被告人何元红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诈骗人数众多,仅在案发前退还了两名被害人共计10000元,对其余被害人均未给予赔偿,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何元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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