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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烦闷欲自焚 儿子火烧父母房屋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2-11 10:01:52


    本网讯(黄文 周虹)  被告人翟金因家庭琐事心情烦闷不能正确排解,一把火把和自己父母及弟弟共有的一套住房给点燃烧成灰烬。近日,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翟金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3年12月17日,被告人翟金中午在朋友家喝酒后回到座落于奉新县翟家组与父母共同居住的家中,家中房屋系由被告人翟金的父亲翟木根于1988年所建,前后左右未与他人所居房屋相连。到家后,被告人翟金与其母亲李秀发生争吵并殴打了李秀,李秀将此情况打电话告知了其小儿子翟南,翟南与其妹妹等人到达后对被告人翟金进行指责,随后带着李秀夫妇离开了。独处在房屋内的被告人翟金想到自己面临的境遇不好而情绪低落,想放火自焚,并打电话告知了其在高安的表哥陈辉。21时许,被告人翟金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自己的一件旧衣服扔在房间门口的簸箕上,引燃了家中的其他物品及房屋。眼见火势越来越大,同时想起自己未成年的子女,被告人翟金冲出房屋大声呼叫村民救火,随后消防车赶至现场将火熄灭。经鉴定,被烧毁房屋及房屋内的两副寿材价值共计人民币55000元。被告人翟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取得了其父母、弟弟翟南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翟金因生活困境等原因不能正确排解自己的情绪,故意毁坏其他家庭成员的财物,造成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5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翟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翟金在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受本院委托,奉新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本院提交了对被告人翟金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同意对被告人翟金实行社区矫正,并制定了帮教和监管措施。被告人翟金犯罪后能真诚悔过,没有再犯罪的可能,对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翟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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