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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邻所种树倒砸毁前邻房屋被起诉索赔偿
发布时间:2015-02-10 11:02:52


    本网讯(张凯 曾友富)  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林木折断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

    原告史洪菊与被告刘厚兴是房前房后居住的邻居,被告刘厚兴居住在史洪菊家房后。刘厚兴种有一棵树在史洪菊家房后,该树根浅树高。2013年3月9日,该树突然倾倒,将原告的住房屋面及墙体砸坏。损害发生后,史洪菊要求刘厚兴赔偿其经济损失并经镇、村等相关部门调解,刘厚兴都以树是风吹断的,与他无关为由,拒绝赔偿史洪菊的损失。法院同时查明,当天并无狂风或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

    案件诉至法院后,经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该损害造成经济损失1686.1元,鉴定费5000元。据此,黔西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判决被告刘厚兴赔偿史洪菊的经济损失1686.1元,并承担鉴定费5000元及诉讼费用。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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