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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搭云梯爬货车盗窃财物 三人落网领刑
发布时间:2015-02-13 12:01:02


    本网讯(吴红耀)  利用云梯爬上货车,进而运走。这原本是电影大片中的场面在现实中竟然也真的存在。可这种聪明和能耐不但没有给丁关奇他们换来财富,反而是牢狱之灾。近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依法判决被告人丁关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王社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袁长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4年4月7日深夜,司机牛某驾驶一辆大货车从新乡市运输36件皮门帘沿着106国道到濮阳市南乐县送货,到了南乐县县城后,发现车上的货物不翼而飞,遂到南乐县公安局报案。经过调取106国道沿途监控摄像头,最终将丁关奇、王社怀、袁长详、付某飞车盗窃团伙破获,丁关奇、王社怀、袁长详被抓,付某在逃。丁关奇驾驶三马车,王社怀用特制的钢结构云梯连住被害人驾驶的货车,王社怀进入货车车厢内卸载皮门帘,袁长详在云梯上接货,之后再把货物递给在三马车上的付某,在将被害人的36件皮门帘(其中,重量40公斤的28件,重量50公斤的8件)卸载后,神不知鬼不觉地掉头逃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关奇、王社怀、袁长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三被告人自愿认罪,部分赃物已追退被害人,可依法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各自所起的作用,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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