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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驾货车未保持安全距离肇事致死一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5-02-13 13:21:07


    本网讯(黄芝芳)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陆兴国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7月13日上午7:40时许,被告人陆兴国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往坪湖方向行驶,当行至建新矿工业广场路段时,因避让左侧车辆故向右侧打方向行驶,导致游某正常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避让不及跌入沟内,坐在游某摩托车后座的吴某摔倒在地后被陆兴国驾驶的货车碾压致死。经法医鉴定:吴某系交通事故致多脏器损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丰城市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陆兴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当日,被告人陆兴国向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2014年7月15日,经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被告人陆兴国家属与被害人吴某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陆兴国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05000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陆兴国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妨碍其他正常行驶车辆通行以及未与其他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陆兴国有投案自首情节,其家属与死者吴某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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