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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游泳馆致死一少年 俩责任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2-26 10:23:35


    本网讯(兰珊 鹏程)  经商赚钱本是正当的事情,但有两人因合伙无证开办游泳馆、不遵守安全管理规定经营,最终酿成了溺毙少年的悲剧,两人也因对事故负有重大责任而受到了刑罚,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鉴于责任人已足额支付被害人方经济赔偿,一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彪、钟灵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1年4月出生的杨彪系临沭县个体户,初中文化;1979年4月出生的钟灵系江西省赣州市民,大学本科文化。

    2014年4月1日,杨、钟签订协议约定在临沭县城合作经营健身俱乐部(含游泳馆),由杨负责提供场地、前台等,钟负责日常经营与员工培训管理等工作。同年4月7日,杨租赁一处厂房用于游泳馆的场地建设,后进行了挖游泳池、建大棚、装修等准备工作,同年夏天,该游泳馆在未经工商注册登记和教育体育部门办手续的情况下开始营业,且馆内无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备维修、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等制度,救生观察台及救生员的配备均不足。二被告人明知该馆不符合游泳场所国家标准,聘请的4名教练均无教练资格,仅简单培训后便负责起场馆的日常教学与安全施救等工作。同年8月10日15时许, 11岁少年金某与人结伴到该馆游泳,后在游泳过程中溺亡。案发后,杨自首,钟后被警方抓获归案。

    今年1月9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另查明,案发后二被告人的亲属与被害人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赔偿,被害人方对二被告人的罪行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引发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刑律,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辩护人关于“杨彪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构成的主体要件、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不符,法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钟灵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一致,法院予以采纳。杨彪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钟灵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方的谅解,可依法从宽处罚。综合上述量刑事实,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二被告人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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