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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酒后驾灯光不合格汽车肇事重伤一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5-03-03 13:36:35


    本网讯(宋琪 李旭日)  2015年2月21日,河南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本案的被害人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内黄县消防大队的一名战士武某。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郭现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4年9月16日5时许,被告人郭现伟饮酒后驾驶灯光不合格的出租车,将同向行人武某撞到,造成被害人武某重伤。事发后,被告人郭现伟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跟随救护车将被害人武某送至医院后离开。当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郭现伟到交警大队投案。被害人武某转院至郑州养伤,内黄县法院法官李林生、张鹏宇等与消防队领导结合,并多次奔赴郑州进行调解,最后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内黄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郭现伟饮酒后驾驶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郭现伟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在当日下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在民事判决赔偿数额之外自愿补偿被害人武某经济损失款人民币100 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要求判处缓刑。法院采纳其从轻处罚的意见。

    最终,内黄县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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