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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防城港质监局副局长戴士友受贿案二审开庭
发布时间:2015-03-09 17:19:22


    本网讯(吴凰汇 林文瑶)  3月9日下午,原防城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戴士友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在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至2013年2月20日间,在防城港市辖区从事食品生产的卢某、梅某和等17位业主,为了能在食品生产许可证申办或日常生产中得到戴士友的关照,先后13次以各种名义送给戴士友钱款共计22.8万元。2011年至2013年2月,戴士友作为分管食品生产监管的副局长,严重违反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没有组织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严格的检查,放任宏伟公司等6家企业非法添加过氧化氢生产食品,其产品已销往全国16个省(自治区)的24个地区,约合1232吨,销售金额约合2293万元。

    一审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戴士友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因犯食品监管渎职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戴士友不服,上诉至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事实依据原则,导致量刑畸重,有失公正。对渎职问题,辩称其不具备食品监督管理职责,不构成渎职罪。其在相关部门人员谈话了解渎职行为时,已主动交代受贿事件,应构成自首,应得到减轻处理。

    据悉,2014年12月,国家卫计委发布了新版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过氧化氢作为食品加工助剂进入了名单中,可以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要限定,这份新标准将在今年5月24日正式实施。

    二审庭审中,戴士友对受贿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属于自首,且不构成渎职罪,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国家卫计委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在不断变化,用不断变化的标准来衡量是否构成渎职有所不妥,且没有证据证明销往外地的食品造成了人员伤害,故不应构成渎职罪。检察员认为,国家颁布了食品添加剂的新规定,鉴于上诉人戴士友的犯罪行为显著轻微,建议免除刑事处罚。对于自首问题,虽然上诉人戴士友没有主动投案,但能在双规期间如实交代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故其行为可构成自首,双方对自首问题达成一致,但对戴士友具有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体职责无异议。

    戴士友在法庭上作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

    该案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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