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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操作颁发土地使用证给他人 县政府被诉
发布时间:2015-03-10 13:24:37


    本网讯(易灿)  工作人员违反操作规定给第三人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土地使用人建房时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遂将发证的县人民政府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撤销该证。近日,广西都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民告官”案,一审判决撤销被告都安县人民政府于1998年5月颁发给第三人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梁培兴,都安县永安乡永安村第二队村民。2003年11月,梁培兴一户因住房紧张,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生产队群众签字同意,并经乡政府、村民委员会同意,在自己的自留地上建简易房使用并经营生意,一直无人提出过异议。2014年8月,梁培兴拆除简易房翻建新房时,村民梁文平一户拿出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说该地已于1998年5月归其使用为由,阻拦梁培兴挖地基建房,由此二人发生争议。梁培兴只好一纸诉状将都安县人民政府告到都安县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政府颁发给第三人梁文平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法院另查明,原告梁培兴与第三人争议地位于永安乡永安村第二队,四至范围是:东北与梁培生宅相邻,东南与街道相邻,西南与梁宝清宅相邻,西北与第三人宅相邻,面积约28平方米。1994年8月,梁文平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将争议地划归为其宅基地的范围之内,县政府的工作人员在办证过程中,没有征求生产队群众的意见,没有要求左邻右舍签字盖章,虽然在地籍调查表中有梁培生的名字,但并非其签名和盖章,所注明的身份证号码也不是其本人的号码,整个办证过程只有一名工作人员进行操作。

    都安县法院认为,被告在给第三人梁文平办理土地使用证过程中,只有一名工作人员操作,违反了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的规定,在操作过程中没有认真调查核实并征求生产队群众的意见,没有经过左邻右舍签字盖章,应当认定其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应予撤销。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3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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