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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贩毒获赃款二百元 “毒鸳鸯”双双被判
发布时间:2015-03-11 11:49:55


    本网讯(唐雪云 潘玲玲)  一对“毒鸳鸯”从他人处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吸食不完的又转手贩卖给他人,仅仅获利200元,却双双领刑受罚。近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姚雪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陈长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姚雪琼与陈长德系情侣关系,姚雪琼与他人购买毒品后分装放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东西街其与陈长德同居的住房床头,供二人吸食和贩卖。2014年6月28日14时许,陈长德在家中,将1小包(重约0.3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吴某恩,获赃款50元。7月1日16时许,吴某恩到陈长德家中再次购买毒品,后陈长德在家门口问姚雪琼要得1小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吴某恩,获赃款50元。因毒品系姚雪琼购买的,陈长德将卖毒品所得的100元均转交给姚雪琼。

    2014年7月2日9时许,吸毒人员廖某东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姚雪琼购买毒品,后在罗城城区东西街巷子内,姚雪琼将1小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廖某东,获赃款50元。次日,姚雪琼再次在东西街巷子内,将1小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廖某东,获赃款50元。2014年7月4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姚雪琼住房床头查获毒品海洛因2小包,净重0.91克。经鉴定,姚雪琼被缴获的毒品中检出海洛因。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雪琼、陈长德违反毒品管理法规,两人两次分别贩卖约0.4克和0.6克毒品海洛因给他人,鉴于陈长德贩卖的毒品均是从姚雪琼处所得,且贩卖所得赃款亦交给姚雪琼,故陈长德贩卖毒品的数量应计入姚雪琼贩毒的数量,同时,综合本案证据,在被告人姚雪琼床头查获的0.91克的毒品海洛因,应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以上合计被告人姚雪琼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为1.91克,陈长德贩卖毒品的数量为0.6克,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在陈长德向吴某恩两次贩毒共同犯罪中,姚雪琼提供毒品和收取毒资,陈长德贩卖毒品,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二人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姚雪琼、陈长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坦白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姚雪琼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姚雪琼、陈长德有吸食毒品的情节和自愿认罪的态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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