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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明知他人克隆卡买黄金仍提供帮助领刑
发布时间:2015-03-13 11:44:36


    本网讯(招子文)  克隆他人银行卡并盗取密码后,安排专人到金店刷卡购买了79万元的黄金首饰。案发后,已有3名主犯被抓获归案并领刑入狱。近日,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对第4名案犯进行一审宣判,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邵志恒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现年21岁的邵志恒系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无业人员。2013年5月份,邵志恒明知黄某(另案处理)等人正在找人帮忙持一张伪造他人的内存有790304.96元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刷卡购买黄金,仍为其提供联络等帮助。

    在黄某找到刷卡人林某(已判刑)后,邵志恒于同年5月13日下午伙同黄某驾车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树仔镇山美村国道路口,将上述信用卡交给林某。次日晚上,林某将该卡带到电白县水东镇兰桂坊KTV附近交给李某(已判刑),李某又将该卡交给詹某(已判刑),让其持该卡到金店刷卡购买黄金,并承诺事成后给其100克黄金。

    当晚20时许,由詹某持该卡到水东镇国强珠宝金行刷卡购买了千足金宝石戒指、千足金手镯、千足金项链等黄金首饰一批,共刷卡消费79万元。詹某得手离开金店后,便将所购黄金首饰交给李某,李某随即转交给林某。

    林某拿到该批黄金首饰后,邵志恒又伙同黄某前往电白县麻岗镇登楼村的沙滩将该批黄金首饰取走。黄某从中拿出3条金项链、1个金手镯和2个金戒指交给林某,林某随后返回水东镇将其中的3条金项链和1个金手镯交给李某,李某又将其中2条金项链(100克)分给詹某。

    2014年6月,李某被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詹某和林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各处罚金8万元。一审宣判后,三名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发后,邵志恒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公安机关上网通缉,于2014年4月10日在广东阳春市火车站广场被抓获归案。检察机关于2014年12月向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邵志恒犯信用卡诈骗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邵志恒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邵某明知他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骗购黄金,仍从中予以联系和帮助,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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