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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小贩抢摊位引发互殴致伤起诉被判各负半责
发布时间:2015-03-17 17:02:34


    本网讯(徐双桂 葛涛)  两名卖老鼠药的小贩因争抢摊位而发生纠纷,继而双方互殴致伤而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原、被告各负50%的责任,由反诉被告施平安夫妻向反诉原告黄丽蓉支付737.69元。

    原告施平安、被告黄丽蓉均是以摆摊销售老鼠药等货品谋生。2014年5月30日下午,双方为抢占摊位事宜发生口角,继而发展为互相撕扯。期间,原告施平安的妻子、被告黄丽蓉分别赶来参与了此次纠纷,撕扯中,原告施平安与被告黄丽蓉两人均受伤。事件发生后,原告施平安和被告黄丽蓉均到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经鉴定,双方均构成十级伤残,并对后续治疗费、误工时间、护期、营养费时间等均作出鉴定。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原告施平安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6万多元的诉讼请求,要求由被告黄丽蓉弟弟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黄丽蓉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自己承担次要责任。被告黄丽蓉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决由原告施平安夫妻承担其近7万元的赔偿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施平安、被告黄丽蓉在本次纠纷中受伤,应当各自获得合法合理的赔偿。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江西省2013年度统计数据》计算原告施平安的被告黄金秀的各项损失,施平安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9323.78元。黄金秀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60599.16元。

    因本此事件系原告施平安与被告黄丽蓉双方发生争执所导致,原告施平安与被告黄丽蓉双方对本次事件的发生均具有相同的过错,被告黄丽蓉弟弟、第三人施平安妻子在原告施平安与被告黄丽蓉发生争执后,不但不加以有效劝阻,反而加入对对方的撕扯当中,亦具有一定的过错,原告施平安夫妻、被告黄丽蓉及其弟弟应分别对被告黄丽蓉、原告施平安造成的人身伤害承担同等的赔偿责任。对于赔偿份额,本院确定为由原告施平安与第三人陈香连共同承担50%,由被告黄丽蓉与黄小生共同承担50%。在原告施平安与反诉原告黄丽蓉两人各自的损失中,除鉴定相关费用以外两人的剩余损失,对原告施平安夫妻,以及被告黄丽蓉及其弟弟,按5:5的比例划分责任。

    综上,在原告施平安的损失59323.78元中,由被告黄丽蓉及其弟弟共同承担29561.89元,由原告施平安夫妻共同承担29761.89元;在反诉原告黄丽蓉的损失60599.16元中,由反诉被告施平安夫妻共同承担30299.58元,由反诉原告黄丽蓉及其弟弟共同承担30299.58元。抵减各方当事人应支付及应得的款项后,反诉被告施平安夫妻还应共同向反诉原告黄丽蓉支付737.6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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