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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员工遭辞退 公司被判支付赔偿金
发布时间:2015-03-18 13:29:14


    本网讯(李纯清)  怀孕女员工被公司以业务能力低为由辞退,希望法院帮助维权。日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了这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江西春棉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由原告江西春棉实业有限公司向张童支付所欠工资1902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227元,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童于2008年9月7日到公司从事专卖店导购工作。由于业绩不佳,春棉公司撤销了株洲分公司,并于2012年7月安排张童担任湖北省区经理,负责湖北省市场业务开发。2013年3月春棉竹公司又将张童调岗至营销中心担任业务员。2013年9月30日春棉公司以张童在株洲分公司及负责湖北省营销业务期间造成春棉公司巨大经济损失,且调岗后能力极低为由,对张童作出辞退决定。而张童于2013年6月怀孕,并将怀孕情况向其主管报告。春棉公司也欠发张童2013年8月26日至2013年9月30日工资1902元。张童在与春棉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2657元。2013年10月张童向宜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春棉公司支付欠发的工资、业务提成,并赔偿双倍工资补偿金和名誉诋毁及精神损害赔偿金。2013年12月29日宜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春棉公司应当支付张童工资1902元,并支付张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227元,驳回张童其他仲裁请求。

    春棉公司对仲裁不服,遂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后,原告春棉公司仍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张童与春棉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春棉公司以张童不能胜任工作调整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于2013年9月30日辞退张童,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亦不持异议。张童于2013年6月怀孕,并将怀孕情况汇报给上级主管,被辞退时正值孕期。春棉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应按张童在春棉公司工作年限,以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支付张童赔偿金。春棉公司称不知晓张童怀孕,辞退行为合法的上诉理由,与审查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故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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