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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出卖爷爷门面 奶奶14年后诉请收回被驳
发布时间:2015-03-26 09:40:54
本网讯(晏耀如 徐光明) 孙子李毅2000年时将爷爷名下的门面卖给他人,不料时隔14年之后,奶奶舒英却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协议无效,将门面收归自己所有,近日,湖南省石门县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舒英诉讼请求。 爷爷李子业于1993年购买了石门县城一处门面,用于个体粮油经营。1998年,李子业自觉年岁已高,遂将门面交由孙子李毅经营。两年之后,李毅因需资金周转,便将门面卖给了王建云,买卖协议签订后,李毅即将门面交付给了王建云,同时还交付了由爷爷、奶奶保管的原始发票等资料。由于历史原因,该门面一直无产权证。 李毅将门面卖给王建云后,即外出务工。2006年爷爷李子业过世,奶奶舒英及家人从未去过该门面处收取租金或对门面买卖提出异议。 2014年,该门面被纳入征地拆迁补偿范围,在门面权属登记上,舒英和王建云发生争议。舒英认为孙子李毅将自己丈夫门面出卖的行为属无权处分,是无效行为。王建云则认为门面系自己出钱购买,自己是当然的产权人。 争议无果后,舒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王建云的门面买卖协议无效。 石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子李毅出卖爷爷门面的行为,即便真属无权处分行为,但结合本案事实来看,亦足以认定该行为已于事后得到了权利人追认。理由在于:李毅向王建云交付门面的同时,还一并交付了门面的原始发票等资料,而这些资料一直由李子业和舒英保管,这足以说明原告舒英及家人对于李毅出卖门面的行为是知情、认同的;李毅于2000年将门面出卖之后即外出,此后门面一直为王建云占有和收益,时间长达14年,舒英却表示不知情,实难符合情理,无法让人信服。以上足以认定舒英对于孙子李毅出卖门面的行为已经知晓并默认。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舒英的诉讼请求,确认李毅和王建云所签的买卖协议有效。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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