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桌上杯中热水烫伤同学 学生及学校担责赔偿
发布时间:2015-04-03 09:50:46


    本网讯(周淑芳)  移动了自己的课桌碰到同学,致同学被桌上杯子里倒出的热水烫伤。3月31日,江西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学生健康权的案件,判决被告彭泽私立新星学校向原告何某支付赔偿款11594.2元。被告魏某法定代理人支付赔偿款695.65元。

    原告何某与被告魏某是彭泽私立新星学校的同年级同班学生,何某座位在被告魏某前面。2014年10月6日下午第二节课下课时,原告坐在座位上并将装了开水的杯子放在课桌上,被告魏某回到座位时,移动了自己的课桌碰到原告,原告的身体碰到原告的课桌致桌上的杯子里的热水倒出烫伤原告。原告伤后入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4年10月30日出院,共用去医疗费20254.29元。原告伤后,被告魏某家人支付原告医疗费8000元。为其他损失,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再赔偿28046.75元。

    法院认为,学校未能尽到对学生在教室带开水的安全管理事宜,对原告因开水烫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魏某移动课桌时未能注意前排同学的安全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其为未成年人,赔偿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原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对自己的水杯妥善保管,被人碰撞开水就倒出导致自己受伤,自身也有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根据案件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在此次事故中的合理损失共计28985.49元。由彭泽私立新星学校承担11594.2元(28985.49元×40%)由被告魏某法定代理人承担8695.65元(28985.49元×30%),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身承担。因魏某法定代理人已向原告支付8000元,故现实际向原告支付695.6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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