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利用“陌陌”骗多名女子钱财 男子领刑2年半
发布时间:2015-04-03 14:11:02


    本网讯(张瑜)  当今社会,网络聊天工具众多,有人就利用聊天工具实施犯罪,一年之内诈骗多位女子从而触犯刑法。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判处被告人王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王波退赔被害人高某娟经济损失人民币10 000元。

    2014年6月,王波在手机聊天工具“陌陌”中,谎称其系承包工程的老板张兵,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与被害人高某娟交往并发展为恋爱关系。在取得高某娟信任后,王波于2014年7月31日以其施工的工程急需资金周转为由,骗取高某娟人民币10 000元。2014年3月,王波与郭某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在取得郭的信任后,王波于2014年8月以其施工的工程急需资金周转为由,要求郭某给付其人民币30 000元,后因郭某从高某娟处得知实情而诈骗未遂。2014年5月,王波与何某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在取得何某信任后,王波于2014年8月以其承包的工程垮塌急需资金为由对何某实施诈骗,后因何某无钱向其支付而诈骗未遂。2014年3月,王波与赵某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并发展为兄妹关系。在取得赵某信任后,王波于2014年8月27日以其施工的工程急需资金为由,要求赵某给付其人民币30 000元,后因赵某从高某娟处得知实情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而诈骗未遂。

    2014年8月29日,公安机关在毕节市车管所附近将王波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70 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王波在对被害人郭某、何某、赵某实施诈骗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波有犯罪前科,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归案后,被告人王波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王波减轻处罚。

    据此,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