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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耗子”凌晨组团盗窃多辆货车柴油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4-03 16:23:50


    本网讯(杨又华)  俩“油耗子”组团去偷油,事情败露终被法律惩处。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聂四明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4年3月25日凌晨,经过事先商议,被告人聂四明伙同沈立(已判决)持事先准备的塑料油管、25KG装的油壶,乘坐沈立驾驶的牌照为湘A72620的面包车窜至湘潭,由沈立负责望风,聂四明负责将货车油箱盖破坏、插入油管将油吸出,再由两人将装满柴油的油壶转移至面包车内的方式实施盗窃。当日凌晨1时至3时许,两人先后在湘潭市长潭西高速路口润华苑小区门口、湘潭市雨湖区二环线潭九路口四通汽贸汽车租赁公司附近、湘潭市雨湖区二环线桃园路口一预制厂附近、湘潭市雨湖区步步高大道乐塘社区1栋入口巷子内,将被害人易某某、肖某、陈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徐某某货车内的柴油盗走,被盗柴油合计12.5桶。后被盗柴油销得赃款1920元,聂四明分得赃款900元。经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侦查实验,25KG装油壶容积为28.85公升。

    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市场中准价为7.35元/公升。聂四明与沈立共同盗窃财物价值共计265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聂四明家属赔偿六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5415元,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聂四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聂四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聂四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聂四明家属代为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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