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反腐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村支书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9万元获刑3年
发布时间:2015-04-10 09:49:22


    本网讯(廖长春)  因一时贪念和法律意识的淡薄,泰宁一村干部挪用公款用于承包工程进行营利活动。4月3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吴铭荣犯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12年,被告人吴铭荣在担任泰宁县一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未经村两委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其管理帐干村土地征收补偿款、生态公益林补偿款以及专项补助金的职务便利,以“付拆迁款、付灾后重建款”名,两次共挪用19万元公款用于其个人承包的工程建设中,进行营利活动。案发后,被告人吴铭荣退出涉案赃款4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铭荣在担任该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其协助政府管理征地补偿款、生态公益林补偿款和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两次挪用公款共计19万元人民币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