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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借出售集体店面地盘之机中饱私囊领刑
发布时间:2014-09-26 09:34:09


    本网讯(刘万春 祖玉梅)  俗话说,为官一任要造福一方,可身为村支书,却利用职务之便,借村里出售集体店名地盘之机中饱私囊,侵害集体利益,触犯党纪国法,最终受到法律的审判。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案,被告人钟知廊因犯职务侵占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缓刑五年。

    2007年下半年,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三阳镇石岭布村石岭布社区居委会在征得金园街道领导的口头同意后,将该社区辖区内位于320国道旁、袁州区三阳镇春阳水泥厂南边的7.5亩山地予以征收、平整,并规划为21个店面地盘(每个店面地盘为60平方米),以4万元一个的价格对外公开销售(优先销售对象为该社区居民)。

    2007年7月底,宜春市袁州区三阳镇石岭布社区居委会村民钟某某找到被告人钟知廊(时任该社区居委会书记、居委会主任)购买了上述21个店面地盘中的两个,经被告人钟知廊同意优惠5000元,2007年7月27日,钟某某支付7.5万元现金给被告人钟知廊,石岭布社区居委会出具了两张各4万元的收款收据给钟长秀。2007年8月7日被告人钟知廊以因优惠了需要打点关系为由要求钟某某出具一张领回3.5万元的领条,后被告人钟知廊将该领条及4.5万元现金上交至石岭布社区居委会入账,被告人钟知廊将余下的3万元现金占为己有。

    2007年8月初,宜春市袁州区三阳镇蕉溪村村民邹某某找到被告人钟知廊购买了上述21个店面地盘中的一个,经被告人钟知廊同意优惠1万元,邹某某支付3万元现金给被告人钟知廊,2007年8月2日,被告人钟知廊将其中的5000元现金上交至石岭布社区居委会入账,开具5000元的收款收据给邹某某,被告人钟知廊将余下的2.5万元占为己有。

    被告人钟知廊非法侵吞集体财产二次,共计5.5万元。

    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钟知廊向宜春市袁州区纪委退回了全部赃款。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知廊利用职务便利,将居委会集体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钟知廊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被告人钟知廊归案后退回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钟知廊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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