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冯艳) 一名男子明知是他人盗窃得来的电动车,却提议并将车卖给了寄卖行。尔后,该男子还自作聪明向失主“告发”又想趁机赚一笔。熟料偷鸡不成蚀把米,该男子为自己一时的贪婪而受到法律的惩罚。日前,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3年10月12日8时许,吸毒人员宋某(在逃)开一辆红色“雅迪牌”女装踏板电动车找到张吉,并告知张吉该电动车是盗窃所得,请求代为销赃。张吉提议把车拉去寄卖行出卖,宋某表示同意,张吉便把车开到寄卖行以人民币1400元卖出。次日中午,张吉联系被盗车辆车主谢某,称其知道电动车在何处,可以告诉谢某地点,但要人民币300元辛苦费。随后,张吉将失主谢某带到寄卖行,并向失主谢某索要了人民币300元。后谢某报警,公安机关将被该电动车追缴返还给谢某。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266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吉明知电动车是他人盗窃所得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吉犯罪所得经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给被害人谢某,没有造成被害人损失,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