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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医生醉驾摩托车被交警挡获领缓刑
发布时间:2015-04-14 10:21:59


    本网讯(唐海奎)  身为医生,干的是救死扶伤的崇高事业,也知道酒后驾车有很大的危害性。然而,四川省营山县某医院医生,喝得醉熏熏的,却抱着侥幸心理,骑着摩托车在街上跑,不料被交警挡获。2015年4月8日上午,营山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定该医生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王帮君今年44岁,家住营山县安固乡烟顶村七组,是该乡卫生院的一名医生。2015年3月3日晚八时许,王帮君饮了多杯酒后,怀着侥幸心理,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当骑至营山县三星路复兴桥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挡获。民警闻到他身上酒味较浓,怀疑其醉酒驾驶,将其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王帮君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1 mg/lOOml。由于涉嫌危险驾驶罪,2015年3月5日,王帮君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015年3月31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帮君犯危险驾驶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营山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王帮君对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不持异议,心中悔恨不已,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帮君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帮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帮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且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相适应,法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帮君有认罪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缓刑条件,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王帮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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