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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谈离婚未果 男子绑架“亲家”6岁小孩获刑
发布时间:2015-04-15 10:55:19


    本网讯(邓志芳)  夫妻本应好聚好散,撕破脸对双方都没好处。不过在现实生活中,确有夫妻因撕破脸而使双方付出沉重代价的案例。被告人陈晓文因找妻子林晓霖谈离婚事宜未果,遂心生怨恨,做出了绑架6岁小孩威胁他人的勾当。2015年4月14日下午,被告人陈晓文因犯绑架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4年7月18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陈晓文到荔浦县马岭镇其岳父林德胜家欲找妻子林晓雯谈离婚事宜未果。后被告人打电话给林晓雯并与其争吵,遂心生怨恨,将客厅茶几上的茶盘扫落到地上。后林德胜家门口聚集了一些围观邻居,被告人见状跑到里面的厨房,从旁边楼梯台阶上拿一把菜刀返回客厅朝门口的围观群众比划、威胁,并对他们喊“不要进来”。之后,被告人用菜刀砍断停放在客厅的一部黑色本田车型踏板摩托车的油管,使邮箱内的汽油流出;又手持打火机威胁大门外的人不要进屋,否则要点燃汽油让大家一起被烧死。此时,林德胜的6岁的孙子被害人林某某刚好从里面的房间走出来,被告人将左手拿的打火机交到右手,用左手把被害人拉倒其身边,右手持菜刀抵住被害人的脖子,以此要挟大家不要靠近,否则杀死被害人。林德胜的妻子张小玲欲拉开被害人,被告人持刀朝张小玲挥舞。站在门口的围观群众趁机抢下菜刀,并制服被告人。后民警到现场将被告人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被告人与妻子因夫妻矛盾而引发,被告人绑架人质的时间较短且未伤害人质,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法院根据刑法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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