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银行蹲守寻“猎物” 男子砸车窗盗储户钱领刑
发布时间:2015-04-15 09:14:49


    本网讯(黄文 周虹)  广西一男子因盗窃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出狱后“重操旧业”,流窜至江西省奉新县,蹲守在银行门口,然后看到取钱出来的被害人便一路尾随伺机作案。近日,江西省奉新县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路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陈路与陈怛(在逃)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双方密谋前往江西采取砸车窗玻璃的方式盗取车内财物。2014年10月23日,两人窜至奉新县城伺机寻找作案目标。当日下午,被告人陈路伙同陈怛在冯川镇迎宾路建设银行门口看见刘某从银行取钱出来,遂驾驶一辆红色摩托车一路尾随刘某驾驶的黑色本田牌小轿车至奉新县冯川镇沿河北路水墨林溪售楼部对面的马路路段,趁刘某下车离开之际,陈怛用随身携带的铁棒将刘某所驾车辆的驾驶室玻璃砸烂,将刘某放置在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8.92万元盗走,然后迅速坐上在附近等候由被告人陈路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之后两人将赃款瓜分。案发后,根据被告人陈路的供述,侦查人员将陈路存放在以其父亲名字开设的银行账户内的2万元赃款追回发还给了被害人刘某。被告人陈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路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刘某现金人民币18.9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路伙同他人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财物,造成被害人刘某的车辆损坏,以盗窃罪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流窜作案,可相应增加刑罚量。案发后,侦查人员根据被告人陈路供诉追回了部分赃款退回给被害人,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