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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青年宾馆休息未制止“拜访”朋友吸毒领刑
发布时间:2015-04-16 11:12:17


    本网讯(张江枢)  营山一95年出生的小青年,在宾馆开了一间房间,朋友来到住处后吸住毒品,小青年不便制止,不想已经触犯刑法。近日,四川营山县法院判决该名青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何宙宇出生于1995年,初中毕业后便外出打工了,虽然文化程度不高,但也懂事乖巧,讨人喜欢。2014年9月,何宙宇的婆婆生病住院,何宙宇便连夜赶回营山县城,在医院陪了婆婆一天一宿,第二天,何宙宇因为疲倦,便在一宾馆开了一间房间休息,何宙宇倒头便睡,醒来已经天明。

    这时候,突然响起了敲门声,何宙宇打开门一看,原来是同校校友吴某、王某、刘某三人。何宙宇与三人关系较好,平时回营山都会找他们玩,由于这次时间仓促,便没有通知三人,不知三人为何找到此处,正感纳闷时,吴某说:“你躲在这里以为我们就找不到了哦,你女朋友把你给出卖了。”说完三人鱼贯而入。

    三人坐下后,何宙宇便洗澡去了,出来后,看见三人眼神迷离,正在津津有味地吸食东西,何宙宇说道:“你在食毒?”吴某答道:“和女朋友分手了,心情不好,要不你来两口?”何宙宇连连摆手,说道:“我不碰那玩意。”说完就向床边走去,躺下睡觉了。吴某见状,说道:“那娃儿定力好,我们吸。”说着又开始沉浸在毒品带来的快感中。

    随后,吴某等人在该房间被警方查获。经检测,吴某、王某、刘某的尿液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庭审中,何宙宇对所控告的事实供认不讳,可是对指控的罪名却不认同,他认为宾馆不是他的家,他没有制止的义务,况且自己并不吸毒,碍于情面,也不好制止,同时,他也不认为没有制止就已经触犯了刑法。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宙宇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提供自己的房间供其使用,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身心健康,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何宙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何宙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何宙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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