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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集资诈骗千余万举家潜逃 主犯获刑15年
发布时间:2015-04-20 09:52:40


被告人毛介平(男)、肖春寿(女)

    本网讯(刘黎平 严文郁)  2015年4月17日下午3时30分,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肖春寿、毛介平集资诈骗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肖春寿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毛介平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春寿、毛介平夫妇于2000年到娄底市城区做卫生纸生意,后肖春寿分别注册登记了娄底市娄星区锦和纸业经营部与宏泰生活超市。肖春寿、毛介平长期依靠向他人借款维持经营并支付借款利息,至2008年年底左右,肖春寿、毛介平借款600多万元无力归还。2010年4月至2012年9月11日期间,肖春寿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仍单独或伙同毛介平虚构需要周转资金、购买宏泰生活超市门面、为其姐借款承包工程等事由,以支付1%~5%不等的月利率为诱饵,采取以后期集资款支付前期集资款本息的诈骗方式向被害人程某某、章某某、毛某某等社会公众共计61人非法集资1660.4万元,实际骗取1568.655万元。2012年9月5日至10日期间,肖春寿、毛介平在银行提取现金526万余元后于同月11日举家潜逃。2013年10月21,肖春寿、毛介平自动向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投案,对其非法集资的事实供认不讳,但拒不交代其于2012年9月5日至10日从银行提取的526万余元现金的具体去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春寿、毛介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在共同集资诈骗犯罪中,肖春寿系主犯,毛介平系从犯。被告人肖春寿、毛介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但二人投案后拒不交代巨额资金去向,无悔罪表现,对其自首不予从轻处罚。据此,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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