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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开除后盗窃亲戚财物 男子获谅解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4-22 11:36:45


    本网讯(周军)  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可有人就是反其道而行之,将“贼手”伸向了亲戚,不仅使自己的信誉扫地,还让自己面临牢狱之灾。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咸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刘咸是被害人张某妻子的堂叔,在张某的水晶厂上班,并住在张某的家里。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刘咸被张某开除。10月1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刘咸用自己配置的摩托车钥匙,将被害人张某停在家里的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盗走,后在浙江省浦江县将摩托车卖给他人。10月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刘咸翻墙进入被害人张某的水晶厂内,将放在办公室桌上的一台台式电脑盗走,后在鹰潭市将电脑卖给彭某。经鉴定,被告人刘咸盗窃的摩托车和电脑总价值11340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所扣押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摩托车及一台清华同方显示器和一台台式主机已返还被害人张某。被害人张某对被告人刘咸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刘咸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13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咸与被害人是共同生活的亲属关系,且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从宽处罚。被告人刘咸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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