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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木马”窃取网游号牟利 俩人被判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5-04-23 15:58:24


    本网讯(周军)  为牟利,利用非法技术手段盗取网络游戏账号并出售获利,事发之后,俩人被判刑罚。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县首例网游盗号案, 一审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被告人庞杨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季彬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4年被告人庞杨通过号码为66977337的QQ从QQ昵称分别为“缘”、“360免杀”、“远程控制”等人处购买“小杰”和“G11os t”木马程序以及该木马程序的免杀、升级更新服务。买到木马程序后,被告人庞杨让被告人季彬对木马程序进行测试。木马程序测试成功后,被告人庞杨便购买大量的QQ号,分发给姩某和朱某用,并让二人用这些QQ号加入网络游戏“英雄联盟”等QQ群。之后,被告人庞杨又让被告人季彬及王某对群内的QQ网民发送木马程序。

    2014年8月29日,被告人庞杨通过木马程序成功侵入被害人曹某家中的电脑,并利用木马程序的功能从曹某的电脑中下载了5300多个“英雄联盟”账号。盗取这些账号后,被告人庞杨让被告人季彬、姩某、朱某用“海绵”改密、改保等软件对这批账号进行修改、梳理和分类。被告人季彬等人成功修改4000多个账号。后被告人庞杨通过淘宝网和其私人的支付宝账户出售了1164个“英雄联盟”账号,获利2.9万余元。

    2014年9月15日,被告人庞杨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杨、季彬违反国家规定,通过向他人电脑植入木马程序的方式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账号5300多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告人庞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庞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积极主动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季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季彬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杨、季彬归案后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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