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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年农民结伙多次拦路抢劫他人财物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5-04-28 10:13:22


    本网讯(兰珊)  3个青年农民为发不义之财胆大妄为、无法无天,竟昼伏夜出、拦路抢劫,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给居民带来夜行恐慌,结果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劫匪罗荟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万元、吴晓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8千元、郑豹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0年7月出生的罗荟系临沭县某村农民,小学文化;1986年4月出生的吴晓系黑龙江延寿县某村农民,小学文化;1987年5月出生的郑豹系临沭县某村农民,初中文化。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上列3人结伙在临沭县抢劫他人财物,共作案5起,涉案价值2730元及物品一宗。其中,罗荟、吴晓参与全部作案;郑豹参与作案2起,涉案价值1880元:

    2010年10月17日23时许,3被告人驾摩托车来到临沭县某城关村,先用摩托车将魏某福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拦停,后将其拉下车殴打,抢走其现金480元。一小时后,罗、吴等人驾摩托车蹿至临沭县南外环路,将下班路过的李某华拦住并殴打,抢走其现金50元。

    2010年11月2日零时许,3被告人驾摩托车来到临沭县城某公园附近,用摩托车拦住刘某阳乘坐的电三轮,对其殴打并抢走其现金1300元、价值100元的手机一部、银行卡等物品一宗。

    2011年4月14日22时许,罗荟、吴晓等人预谋抢劫,由罗荟到临沭县城某超市搭乘杨某学的电三轮,在行至城南偏僻处时,罗荟等人持刀威胁并殴打杨,抢走其现金300元、价值100元手机一部。后吴晓驾摩托车赶到,将罗荟等人带离现场。

    2011年5月2日22时许,罗、吴等人预谋抢劫,由罗拦车,吴骑摩托车尾随接应,后罗到城西搭乘钟某宝的电三轮,在行至城外偏僻处时勒钟脖子逼其停车,钟持水果刀反抗将罗手部划伤,后罗荟等人将钟拉下车殴打致轻微伤,并抢走其现金400元、扳手、手电等物品一宗。随后,吴驾摩托车将罗、范某安带离现场。

    去年10月,临沭警方根据线索,先后将3被告人抓获归案。

    今年3月16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3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3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中罗荟、吴晓多次抢劫,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关于罗荟提出其系自首的辩解意见,经查,临沭警方证实,侦查机关在掌握了罗荟涉嫌抢劫的线索后,电话将其传唤到案,罗在被讯问时如实供述了其多次抢劫的事实,故其到案不符合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构成自首,法院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郑豹自愿认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3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郑豹积极退缴涉案赃款、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法院决定对3被告人均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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