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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症儿子因琐事争吵杀死父亲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4-28 11:46:58


    本网讯(王海波)  2015年4月27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舒骏保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

    2014年4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舒骏保在家中,因琐事与父亲发生争吵。争吵中,被告人舒骏保与父亲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舒骏保用手掐父亲脖子,在父亲倒地后,被告人舒骏保继续用木板和拳头击打父亲的头、面部。在发现父亲死亡后,被告人舒骏保将父亲的尸体埋在房屋旁边的菜地里。

    经鉴定,被告人舒骏保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属于不全缓解期,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明显削弱,评定为部分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舒骏保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舒骏保患有精神分裂症,犯罪时属部分责任能力,依法可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舒骏保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舒骏保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舒骏保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不全缓解期,具有坦白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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