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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的司机盗窃摩托车遭监控被抓领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5-04-29 14:21:07


    本网讯(刘万春 李俭俭)  或许摩的司机对摩托车都有特殊的爱好,一男子平日里以摩托车出租搭客为生,某日,路过一超市后门时,看中了一辆没上地锁的女式踏板摩托车,于是上前试探了一番,尔后决定将此摩托车偷回家。当失主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盗后,当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打电话叫来朋友,通过超市外的监控,失主与警方一路追赶,终将偷摩托车的摩的司机抓获。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殷晓敏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4年11月14日晚8时许,被告人殷晓敏经过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鼓楼路某超市西侧门口时,见门口停放一辆厦杏三阳牌白色二轮摩托车未锁地锁,便起意盗窃,遂上前将该车推走。行至朝阳路口转盘处时,用10元钱叫了正在路边等客的另一“摩的”司机用绳子拖着该车沿东风大街往老火车站进入万云宾馆边上的风动口,走到明月立交桥头附近时,殷晓敏自行搭线点火发动车辆继续行驶。被害人黄某发现自己车辆被盗后到派出所报案,通过监控发现车辆被盗后的去向,便叫来朋友会同公安民警一同追查,后在袁州区明月立交下菜市场附近发现骑着被盗车辆的殷晓敏,将其抓获,当场缴获被盗摩托车。经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448元。

    案发后,被告人殷晓敏家属已赔偿失主黄某摩托车损坏的维修费用1875元,失主黄某已谅解被告人殷晓敏。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殷晓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殷晓敏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被告人殷晓敏家属已赔偿失主黄某损失,失主黄某已谅解被告人殷晓敏,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殷晓敏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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