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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零用钱 俩少年抢劫“鸟车”司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4-29 14:53:27


    本网讯(黄戌娟 谭凤明)  16岁的吴某和14岁的李某初中未毕业就在外“闯荡”,没有零用钱了就打起抢劫“鸟车”司机的主意。近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对两人犯抢劫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4年10月20日晚上,吴某、李某、曾某(已判刑)因为缺钱花,李某便提议去抢劫,于是三人商议去抢劫“鸟车”司机,并准备好数据电线、水果刀等作案工具。10月21日凌晨0时30分许,三人在湘潭县某医院门口搭乘了徐某驾驶的小车,行驶至一偏避路段时,曾某要求徐某停车。随即,吴某使用数据电线勒住徐某的脖子,曾某则持水果刀威胁徐某把钱拿出来。徐某因担心受到伤害遂将身上的钱交给曾某,曾某接过钱后,还抢走徐某的一部黑色直板手机,并让徐某脱下外套给车后排的李某进行搜查。徐某看到有摩托车经过,连忙挣脱呼救,三人遂携带抢得的300余元现金及一部黑色直板手机逃离了现场。经鉴定,徐某被抢手机的价值为200元。

    2014年10月26日18时许,吴某、李某因为缺钱花,李某便提议去抢劫“鸟车”司机,两人在一超市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并在某摩托车维修店找到一根白色电话线,作为作案工具随身携带。当晚21时许,吴某、李某在湘潭县易俗河镇搭乘童某驾驶的轿车,行至一个偏僻路段时,吴某要求童某停车。随即,李某用电话线勒住童某的脖子,吴某则掏出水果刀威胁童某把钱拿出来。两人从童某处抢得现金163元及一台黑色直板手机后逃离现场。两人逃离至湘潭县易俗河镇飞鸽路某处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童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被抢手机的价值315元。

案发后,吴某、李某的家属对二被害人进行了积极的赔偿,两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携带水果刀、电线等作案工具,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被害人“鸟车”司机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两人作案时均不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且到案后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人的家属能积极赔偿二被害人的损失,两人均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均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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