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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楠木并运输出售 俩男子涉案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4-30 10:52:26
本网讯(江世金) 俩男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收购、运输木材许可证而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楠木出售,被融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近日,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该案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 被告人苏光才是融安县大坡乡福下村农民,被告人梁革飞是融安县长安镇保江村农民。 2014年8月,贵州省榕江县男子王某有一批楠木要出售,便联系认识多年的做木材生意的好朋友被告人梁革飞,叫他帮忙找买主。当月底,被告人苏光才的柳州朋友叫他帮忙找楠木做家具,答应给介绍费,于是被告人苏光才打电话叫被告人梁革飞帮忙找楠木。 9月1日,被告人梁革飞打电话告知被告人苏光才已找到楠木,问他是否认识买主,被告人苏光才称柳州有老板想买,两人约定9月2日把这批楠木拉到柳州市出售。于是被告人梁革飞联系王某叫他将楠木运到融安县。 9月2日早上,王某将楠木运到融安县老丝绸厂堆放。被告人梁革飞与王某双方商定:王某在融安县等候消息,被告人梁革飞将1000元现金交给王某作为押金,待楠木出售后再结算。被告人梁革飞驾驶微型车在融安县老丝绸厂路口将19根楠木装车后,途中搭乘被告人苏光才准备将楠木运往柳州市销售,在途径融安县城区冶炼厂路段时,被融安县林业局木材检查站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检查,被告人梁革飞、苏光才无法提供运输该批木材的运输许可证。经融安县木材检验服务中心鉴定,被告人梁革飞、苏光才非法运输的19根涉案原木树种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楠木;经检测,原木材积为1.455立方米,折活立木蓄积量为2.0208立方米。 9月3日,融安县公安局依法对涉案的1.455立方米楠木予以扣押,保存在融安县木材检查总站材场内。 被告人苏光才因伙同被告人梁革飞运输楠木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交代:2014年4月,他以7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融安县大坡乡福上村村民卢德科(另案处理)购买9根楠木,没有办理收购木材许可证手续。 9月4日,融安县公安局依法对涉案的9根楠木予以扣押,保存在融安县木材检查总站材场内。经融安县木材检验服务中心鉴定,被告人苏光才非法收购的9根涉案原木树种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楠木;经检测,原木材积为1.466立方米,折活立木蓄积量为2.0361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光才、梁革飞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林木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楠木折活立木蓄积量为2.0208立方米,其行为均构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光才、梁革飞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苏光才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林木收购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楠木折活立木蓄积量2.0361立方米,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光才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均是主犯,均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苏光才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自己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此犯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苏光才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能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苏光才、梁革飞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综上,融安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苏光才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梁革飞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保存在融安县木材检查总站材场内的涉案楠木,依法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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