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自制合同骗好友六万 诈骗者如数退款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5-05-05 15:36:41


    本网讯(陆俊书 韦绍松)  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居民余小玲谎称自己承包该镇茶江旅社四楼开休闲中心,以自制签订合同骗取好友蒋小珍入股60000元转入自己银行帐户。2015年5月5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宣判。

    2014年7月29日,恭城县恭城镇47岁居民余小玲听说恭城镇茶江旅社四楼招租,便去找到出租老板田力商谈租金,想租下四楼开休闲中心,后因租金问题没有谈妥。第二天,余小玲在恭城镇十字街遇见相识多年的好友蒋小珍,与其谈起昨天在茶江旅社商谈招租一事,并谎称自己已经承包租下茶江旅社四楼开休闲中心,问蒋小珍是否合股一起做。蒋小珍认为余小玲是多年好友,合股又能赚钱,在看过余小玲自制与田老板签订的租赁合同及收取订金30000元收条后,便与余小玲签订了“转让茶江旅社四楼休闲中心50%股权给蒋小珍,利润平分”的协议后,与其丈夫商量,当天按照余小玲第一期投资60000元的要求如数转到余小玲的银行帐户上。

    转款第二天早上,蒋小珍来到该旅社四楼看场地,便向田老板了解租赁情况,田老板说该旅社四楼根本没有转让或出租给别人,也没有收取30000元的订金,蒋小珍知道被骗了,打电话给余小玲要求退钱,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2014年11月5日,余小玲将骗取的60000元退赔后,取得了蒋小珍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余小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余小玲通过其家属退还蒋小珍的全部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余小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余小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