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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58万元不还 “老赖”夫妻被追刑责
发布时间:2015-05-06 16:20:27


    本网讯(李昭菲)  近日,吉林省个体户于大力、刘丽侠因有钱而故意拖欠浏阳花炮企业货款不还,经湖南浏阳法院执行局查明并掌握相关证据后,以涉嫌构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院审理查明,在吉林省长岭县从事烟花批发的个体户于大力、刘丽侠系夫妻关系,俩人于2012年2月与浏阳市颐和隆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烟花买卖合同,合同中双方对产品质量、数量、规格、单价、付款和运输方式都做了明确的约定,并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在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在合同履行期间,浏阳市颐和隆烟花公司按约定发送了烟花产品,刘丽侠签字确认收货。但于大力、刘丽侠只按期支付了12万元货款,剩余款项颐和隆公司多次主张未果,遂于2014年2月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依法审理,判决被告于大力、刘丽侠给付原告颐和隆公司货款58万元,并支付同期利息。审理期间,经原告申请,该院查封了于大力所有的2辆汽车和2家企业。

    判决生效后,于大力、刘丽侠逾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10月,原告申请强制执行。该院执行局邮寄送达的执行通知书、传票等被于、刘二人拒签而退回。2015年2月,执行人员赶赴吉林省长岭县九号村烟花爆竹批发中心送达,因于、刘二人躲避不在,执行人员电话告知后依法留置送达,其后二人也没有按时到庭报告其财产情况。经该院执行人员调查,于、刘二人在当地有住房三处、车辆三辆、企业三处,经查询银行账户发现,近期有大量的银行流水记录,其中光2015年1月30日就有一笔20万进账的流水。

    鉴于被执行人于大力、刘丽侠在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该笔债务也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院执行局决定对于大力、刘丽侠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目前于、刘二人被列入网上追查对象。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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