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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证非法贩卖卷烟牟利被判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5-05-07 15:00:40


    本网讯(黄文)  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斌从湖南收购卷烟倒卖到江西省南昌市从中获利,在途经奉新县高速服务区时被查获。近日,该湖南籍男子黄斌一审因非法经营罪被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比亚迪越野车一部、黑色htE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2014年8月13日7时许,被告人黄斌驾驶其一辆装有1375条利群(新版)香烟的比亚迪越野车从湖南省宁乡县出发,欲到南昌与蔡某交易,以赚取差价,在途经奉新县高速服务区时被查获。经查,被告人黄斌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鉴定,查获的1375条利群(新版)香烟价值总计人民币175450元。2014年9月11日烟草专卖行政部门以111487.6元价格依法收购了上述被查获香烟。被告人黄斌到案后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卷烟数额达1754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是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在本院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湖南省宁乡县社区矫正监管中心向本院提交了对被告人黄斌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同意对被告人黄斌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黄斌犯罪后能真诚悔过,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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