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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牟利 二人涉案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4-20 10:22:11


    本网讯(贺炳仁 肖驹)  近日,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跨省涉烟犯罪案件。被告人邱增明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五千元;被告人朱永法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2008年5月,被告人邱增明从福建来到广东省增城市,与其父邱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做卷烟生意,明知其父销售的是伪质卷烟仍参与销售。2009年年初,被告人邱增明携带伪劣卷烟到湖南省祁东县卖给刘某某(已判刑)开的批发部进行销售,涉案金额25968元。2009年11月至2011年12月,邱增明又通过位于衡阳市的肖某某(已判刑)转运假烟给刘某某销售,刘某某将货款分16次汇至邱增明指定的肖某某的银行账户上,涉案金额380700元。

    被告人朱永法于2006年上半年在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与邱某某相识,两人商量做假烟生意。从2006年7月至2009年11月,朱永法多次从邱某某处购进伪劣卷烟进行销售,涉案金额33270元。此外,朱永法应邱某某的要求,先后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三张银行卡给邱某某用于收取销售伪劣卷烟款,共收取肖某某汇的烟款89785元。

    案发后,被告人邱增明退缴了非法所得40000元,被告人朱永法退缴了非法所得10000元。

    法院认为,二被告人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仍以假充真,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被告人朱永法还为他人提供银行账号收取销售假烟所得货款,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人到案后退缴非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其所在地司法局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后认为二被告人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依法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朱永法明知他人销售伪劣卷烟而提供银行账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是共同犯罪,朱永法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据此,衡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并将追缴的二被告人非法所得共五万元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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