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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疑小偷情绪激动猝死 执法大队被判赔
发布时间:2015-05-11 16:05:54


    本网讯(黄琼辉 蒋振军)  俗话说: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旦夕祸福。执法人员无故怀疑受害人偷皮包致其情绪波动诱发心源性猝死存在因果关系需要承担责任。4月17日,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全州县城建大队赔偿原告唐玲、王磊、唐某某(未成年人)、王某某(未成年人)因受害人王某死亡引起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共计180915.9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5日上午,原告唐玲之夫,王磊、唐某某、王某某之父王某送女儿去学校上学,遇上全州县城建监察大队前来执法,被告工作人员指控王某偷拿被告工作人员蒋小明的皮包并阻止王某离开。王某情绪激动突然倒地不起,“120”到达后确认王某死亡。

    另查明,死者王某患有高血压病,同时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血管管腔狭窄,心脏供血严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全州县城建大队执法工作人员谢建新、熊艳、蒋小明执行职务过程中,在无任何证据证实的情况下怀疑受害人王某偷蒋小明的皮包,并阻止王某离开要其接受公安机关处理,使王某在情绪波动诱因下导致心源性猝死。三被告与受害人双方虽无身体接触,但三被告带有侮辱性性质的言论诱发受害人病因并导致其死亡,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免责事由。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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