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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司法应对
作者: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惠从冰   发布时间:2015-05-12 16:14:13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凸显了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明确了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根本方向。人民法院应当准确把握这一改革的科学内涵,积极适应改革要求,努力推进改革,依靠制度的保障,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

    一、准确把握改革的科学内涵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内涵有三层。一是突出审判的中心地位,强化审判程序对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的审查和引导功能。审判既是对犯罪行为的依法审判,也是对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对于后者,以往常常被忽视,审判权与侦查权、公诉权配合有余、制约不足。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化审判程序对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的审查,是经过对冤错案件的反思所作出的制度回应。只有切实发挥审判程序对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的审查功能,才能形成倒逼机制,引导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自觉向审判程序的标准和要求看起,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补强证据,对于非法证据依法排除;严格执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从而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二是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提高刑事司法水平。事实是定罪量刑的基础,证据是构建法律事实的依托。认定事实必须依据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是以合法方式收集的,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坚决排除;证据应当有证据能力,能使案件得出唯一合理的结论;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认证。只有这样,法院最终所认定的事实才是法律所认可的事实,所作出的裁决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三是把庭审作为审判程序的核心,发挥庭审的决定性作用。法院和诉讼参与人都应当围绕着庭审开展诉讼活动。诉讼证据应在法庭上展示质证,案件事实应在法庭上查明,诉辩意见应在法庭上发表,裁判结果应在法庭上形成,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二、自觉按照“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开展工作

    一是进一步增强审判中心意识,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刑事审判活动应当对侦查、起诉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对一些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案件,应当依照罪行法定、疑罪从无等原则,依法予以处理,该补充证据或者排除非法证据的,及时予以补充、排除,该宣告无罪的坚决依法宣告无罪。同时,要切实发挥审判程序对侦查、公诉程序的监督功能,引导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围绕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开展。

    二是进一步增强庭审意识,确保开庭审判效果。引导法官把审判活动的重心放在法庭上,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加强对庭审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法官力戒庭审形式化;努力克服人员紧张、法庭不足等实际困难,依法扩大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范围,应当开庭审理的,全部予以开庭审理。

    三是进一步增强证据裁判意识,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严格把握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确保案件裁判建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基础之上;更加重视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审查,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通过刑讯逼供、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依法予以排除;严格审查证据的证明能力,结合控辩双方质证情况,对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与案件的关联性进行全面、细致、严格审查。

    四是进一步增强程序公正意识,确保程序规定得到落实。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的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例如,采取设置法庭专用通道、不公开个人信息、遮挡容貌、变声处理、视频作证等出庭作证保护措施,消除证人、鉴定人对出庭作证的顾虑。

    五是进一步增强人权保障意识,确保诉讼参与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充分保障、努力落实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积极为辩护律师履行法定职责提供方便和保障;进一步加大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力度,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六是进一步增强司法公开意识,确保公正审判的效果得到提升。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一律允许公民自由旁听;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和典型案件,主动进行庭审直播、录播;依法能够公开的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开。通过深化司法公开,促使审判更加透明,程序更加严格,裁判更加公正,说理更加透彻。

    三、积极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首先,人民法院尤其是广大刑事法官应当坚持原则,守住公正司法底线。人民法院应当增强担当意识,不能无原则地迁就、照顾其他机关,更不能“将错就错”或者降格处理。对于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的,就应当坚决依法宣告无罪;查明认定存在非法证据的,就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排除。人民法院只有守住底线,才能向社会证明刑事诉讼不是流水线作业,审判程序对审前活动是有制约作用的。

    其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与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沟通,推动提高刑事诉讼整体水平。无论是宣告无罪,还是排除非法证据,抑或要求补强证据,都应向公安、检察机关详细说明理由,深入交换意见,以便侦查、审查起诉人员理解、认同审判程序的标准和要求,主动按照审判程序的标准和要求开展工作,严格依法办案,避免生米做成熟饭的被动。

    第三,人民法院应当推动完善相互配合与制约的机制,确保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在实践中得到落实。尤其要通过制度建设, 完善审判对侦查、审查起诉的制约机制,推动侦查机关以经得起法律检验、符合法庭审判为标准,依法规范地收集、固定、保存证据;公诉机关从应对法庭质疑和辩护人挑战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人员收集、补充证据,注重证据链条的完整性。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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