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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邹碧华精神 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作者:姜蕾   发布时间:2015-05-13 10:37:16


    【摘要】:面对改革重任、组织重托和重重困难,是选择畏惧、逃避、无为,还是选择勇敢、攻关、进取?“庭前独角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邹碧华用无怨无悔的坚定行动作出了自己的抉择。作为一名全国司法改革“燃灯者”,邹碧华虽然倒在工作岗位上,但是他那种誓不罢休的攻关精神依然发光发亮,指引和鼓舞着千千万万奋斗在改革大潮中的“弄潮儿”。可以看到,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路上千难万阻、纷繁复杂、问题万千,必需高擎邹碧华那种攻关精神持之以恒地破题、解题、奋进。攻城不怕坚,苦战能过关。上海作为全国司法改革的率先试点地区,任务重、难题多,担任上海市高院司改办主任的邹碧华以誓不罢休的攻关精神、过硬的业务素质和高尚的人格魅力,敢啃“硬骨头”、甘当“燃灯者”,勇攻关、破“坚冰”,提出了法官、检察官实行“员额制”,健全法官、检察官及司法辅助人员的职业保障制度,建立改革的效果评估制度,有力地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科学有序发展,赢得了“身前身后名”。当前,我国步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深水期”和“攻坚期”,各种利益调整和社会矛盾交错复杂,许多改革方案和政策举措在推进落实的过程中,会遭受一些既得利益者各种各样的阻挠,需要邹碧华这种誓不罢休的攻关精神予以克服、推动、完成。否则,许多改革措施的效力就会衰减,或者掺杂水分,或者变形走样,最终导致改革出现偏颇甚至失败。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摸着石头过河,披荆斩棘,破除各种旧思想、旧体制,攻克了一个又一个改革难题,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这种一往无前、誓不罢休的攻关精神不可缺位、功不可没。

    【关键词】:邹碧华精神 燃灯者 司法改革

    邹碧华,一个离我们很遥远又很亲切的名字,一个素昧平生又对我们影响颇深的法律工作者。在上一个冬日,永远的、静静的离开了我们,离开他钟爱的审判事业;却又在这样一个春天,恒久的、深深的感染着我们,用“燃灯者”的精神,用拓荒者的勇气指引着我们。

    一、法官当如邹碧华

   “法官当如邹碧华”,说易行难。回顾邹碧华的一生,47年虽然不长却是中国法治曲折进程的见证者,时间的流逝没有让邹碧华的激情懈怠消失,骨感的现实没有使邹碧华的丰满理想折翼,微弱的存在没有让邹碧华放弃改变世界的雄心。经历风雨不改初心,邹碧华生前并非身居高位,所为之举也无震天动地,无论是当法官还是做院长,不论经历大事还是小事,他始终坚持自己内心的法治理想,做一个有良心的法官。

  “做一个有良心的法官”,这是邹碧华初任法官时,他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母亲的再三叮嘱。而这句话却成为他一生的追求,一辈子的坚守。法官之于人民,就像碧华之于其母亲,“有良心”就是人民群众对法官最朴素的要求。从办案角度而言,“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就是在内心的道德律驱动下断狱、循法、裁判的过程;从更宽泛的司法工作来讲,弘扬法的真善美,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更需要良心的驱动。

  “法官当如邹碧华”。“邹碧华精神”留给我们什么?

  一是法安天下,更暖人心。面对案件,邹碧华并不满足单纯作出一个法律结论,处理纠纷更看重解开心结。在邹碧华看来,法律的真正强大力量在于对人格、情感的尊重,“让司法充满亲和力”。学习邹碧华,必须抛弃机械办案,真正将心比心、换位思考,了解当事人背后的情感诉求,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同时以老百姓能接受、感受得到的方式解释法理、阐述论断,让每一个案件的当事人在其所经历的案件中感受到法的精神。

  二是守护理想,改变世界。梁启超在其《敬业与乐业》一文中援引庄子之“虽天地之大,万物之多,而惟吾蜩翼之知”,说的是“凡做一件事,就要这件事看作我的生命,无论别的什么好处,到底不肯牺牲我现做的事来和他交换”。邹碧华正如梁启超所说的敬业乐业之人,他甘于法官的寂寞与清贫,珍惜法官职业所承载的责任与道义。无论有没有话语权,邹碧华从未放弃对于理想的执着,正如他所说“每个人都是历史,如果能让自己完美一点,历史也会完美一点。”法官终不能只是埋头办案,更不能妄自菲薄,邹碧华的事迹足以说明:一个法官尽管渺小,但也可以伟大。

  三是纯粹做人,无我做事。法官的工作充满诱惑,稍有不慎就会陷入利益漩涡。作为上海法院司法改革具体设计者,邹碧华更是如此,他不怕得罪人,坚持不搞一刀切、论资排辈,择优遴选法官。纯粹才能直言,无我才能无私,邹碧华正是如此没有夹杂个人利益,为法官群体仗义执言,为司法未来殚精竭虑。学习邹碧华,就要学习他的纯粹,干净做人,无畏做事,多一份坚守,多一分希望。

    二、学习邹碧华精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继承和发扬“邹碧华精神”,就应当敢于担当,凝聚共识,从“燃灯者”手中接过火种,用现在点亮未来,去完成他未竟的事业。当有越来越多“邹碧华”出现,当我们每一个人用自己的努力付出,将司法改革推向前进,我们可以自豪地说,作为一名人民的法官,我们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无愧于历史。对于逝者,或许这才是最好的告慰。一项改革的成败,最重要的因素取决于改革者自身。司法改革要走向深入,就必然撬动既有格局,不破则不立。改革者既要敢于担当,迎难而上,又要善于把握,凝聚共识,为改革寻求最大公约数。

    (一)深刻认识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度、力度和难度

    现实中,对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认识不足、认识不到位问题客观存在,且并非个别现象。回顾我国司法改革历程,尽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体制性问题未能触及,司法领域对司法体制改革呼吁多年,期待很高。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深入的部署安排,所涉范围之广、内容之细、改革问题之深均为空前,许多方面甚至远超预期。习近平总书记在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司法体制改革是本次改革的重点。《决定》中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就是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院,并直指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等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关键问题,提出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等。由于此次改革涉及体制性、关键性问题,势必与既有体制及长期存在的固有意识、习惯做法产生冲突和矛盾。以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管理体制改革为例,就属于系统性、关键性改革,从表面上看,涉及人员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体系两个重大问题;从具体内容上看,人员管理体制不仅包括员额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也涉及党委组织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府编制人事部门,经费保障体系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分配、管理以及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问题,涉及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审计等部门;从更深层次看,涉及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上下级关系的规范、法官和检察官职业保障的完善等诸多问题。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可谓任重道远。这就需要我们深刻认识和理解中央改革决定,明确改革目标,客观看待改革将要遇到的困难和障碍,解放思想,开阔思路,转变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作全面深化改革的推动者、促进派,而非改革的“骑墙派”、“逍遥派”,更不能成为改革的阻力。

  (二)勇于突破利益藩篱,勇于消解权力固化

    改革是最大的“红利”,已基本形成共识。对于司法体制改革来说,其“红利”在于真正确保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然而,现实中,对于司法体制改革“红利”的认识还有偏差。有人认为,改革就是要从中享有“红利”,得到好处。而实际上,改革是一种革命,是一种权力格局和利益分配的调整,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现在,改革到了一个新的重要关头。(改革)有的牵涉复杂的部门利益,有的在思想上难以统一,有的要触动一些人的‘奶酪’”,“随着改革不断推进,对利益关系的触及将越来越深,对此要有足够思想准备”。就法院内部而言,改革不仅涉及到法院工作的各个方面,也将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如职业化和分类管理、经费保障体制、审判权力运行方面的重大改革,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化,每一个人都将处于改革的利益分配和权力(利)调整过程中。同时,改革“红利”是对整体和长远而言,决不仅仅是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以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为例,其目的就是要解决法院内部长期存在的“行政化”、“官僚化”等体制性痼疾,彻底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与判脱离”状况,建立起以“审判权”为核心的符合司法规律的“权、责、利”相一致的权力运行机制,实现“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因此,推进改革必然要对审判权力行使的各个主体的职能、职责、职权进行优化配置,对行政管理权、审判监管权进行制约限制,这就必然涉及院长、庭长和主审法官、合议庭、审委会以及司法辅助人员等所有相关主体。这就要求所有改革的利益攸关者,抛弃个人顾虑,抛弃个人利益考量,站在法治中国建设的高度,站在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大局,站在推进司法体制向现代化、规范化迈进的角度,积极投身改革之中,特别是对涉及自身的改革,要及时更新观念,勇于改革、善于改革。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理解习总书记指出的“全面深化改革是立足国家整体利益、根本利益、长远利益进行部署的要注意避免合意则取、不合意则舍的倾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在落实改革部署和积极实践过程中,勇于突破利益藩篱,勇于消解权力固化,以全新的法治思维来推进改革。

   (三)准确把握改革的紧迫性和妥当性

    对于推进改革,实践中还存在缺乏紧迫感的问题,认为改革十分复杂,要慢慢来,不可急于求成。当然,全面深化改革的确是一项复杂、重大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改革中也必将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和困难,特别是涉及“深水区”的体制性改革。但是,《决定》已经确定了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即“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现在到2020年,尚有不足6年时间,可谓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就司法体制改革而言,要在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司法人权保障制度等方面的制度体系建设上取得突破性进展,甚至要从立法上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可以说,司法体制改革面临前所未有的重大历史机遇和挑战,改革任务重大而迫切。但同时,改革必须坚持稳妥推进的原则。一方面,改革带来体制制度的不断创新,带有基础性和关键性,因此,改革若是浮在表面,急速推进形式主义化的所谓创新,或是与日常工作推进混为一谈,将难以达到改革目标。另一方面,如果缺乏充分的调研论证,或是对改革基础情况和环境条件缺乏了解,对困难和障碍预计不足,将直接影响改革举措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甚至可能走“回头路”、“冤枉路”,降低改革效率,加大改革成本。因此,深化改革必须正确处理紧迫性和妥当性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改革进程中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困难要一个一个克服,问题要一个一个解决,即敢于出招又善于应招,做到‘蹄疾而步稳’。”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也明确指出,要确保司法体制改革沿着正确方向积极稳妥、分类有序推进。总的来说,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根据情况分类逐项细致规划,明确推进目标和相应职责。对于具备改革条件,或已经取得一定经验,尚需逐步深化的改革事项,要及时部署,促使改革成果充分显现,如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对于已经达成共识,目标明晰,但当前尚不具备全面推开条件的改革事项,要及时开展试点,积累实践经验,如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对于还存在不同认识,同时实践性强,与日常工作结合紧密的改革事 项,要按照改革方向和原则,勇于克服各种困难,推进实质性地改革,如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对于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共同推进的改革事项,要避免部门利益,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改革合力,如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

    (四)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避免过度依赖顶层设计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基础性、全局性的深层次变动,必须对制度重构和改革路径进行顶层设计,以确保改革的权威性和正确方向。于是,有人认为,深化改革主要是“靠上面”,“上面怎么说就怎么改”。实践中,体现为根据上面安排,亦步亦趋,缺乏主动意识、创新意识,甚至表现为“推推动动”、“拨拨转转”,改革活力明显不足,对改革持观望态度的不乏其人。无论是被动跟随,还是消极等待,都是过度依赖顶层设计的思维表现,反映了对全面深化改革的原则认识不清、把握不准。《决定》中明确,“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所谓“摸着石头过河”是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实践证明了的对人民群众和基层首创精神的形象概括。“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的关系是辨证统一的,二者相辅相承。顶层设计明确改革方向和整体布局,对改革进行框架性、引导性,甚至前瞻性的设计,其具体落实还要依赖于不断探索和实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坚持“摸着石头过河”,就是要用实践来证明改革方案的科学性、有效性,一定程度上也是根据实际来“试错”。因此,应当正确认识顶层设计的重要性,处理好顶层设计和基层创新实践的关系。改革不能生搬硬套、不加分析、不切实际,否则就要背离顶层设计的初衷,当然也不能完全不管顶层设计,自创一套。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也就是说,要严格按照既定改革方向和原则,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对于中央已经明确改革任务,但尚未出台具体顶层设计方案的,也不能被动等待,而应即时着手对相关基本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做好充分准备。对于在法律框架内可以积极探索的,应当解放思想,积极实践,为中央顶层设计提供有益参考。

    (五)坚持统筹兼顾,实现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统一

    习近平指出:“全面深化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加强各项改革关联性、系统性、可行性研究。”司法体制改革也是如此,三中全会决定具体涉及司法体制改革的虽然只有三条,但其内容丰富,涉及面广,既有宏观也有中观和微观;既有涉及体制性、基础性、关键性改革,也有具体层面的体制机制改革;既有司法体制内改革,也有涉及体制外事项;既有一个司法机关内部改革也涉及司法机关共同改革任务。由此,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要强化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要强化统筹兼顾、协调推进。要按照习近平所提出的“注重改革的关联性和耦合性,把握全局,注意协调,力争最大综合效益,避免畸轻畸重、顾此失彼,避免各行其是、相互掣肘”推进改革,否则就可能导致改革事倍功半,甚至无功而返。如,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管理问题,既涉及法院、检察院内部管理体制,也涉及省、市、县人事、财政经费管理改革,同时,该项改革不仅涉及法院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职业保障,也涉及到党委组织部门人事管理权,甚至市县人大常委会对法院、检察院法律监督制度,某种程度是一种“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对此类系统性、整体性改革,必须要系统改、配套改,必须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只有如此改革方能取得成效、确保成功。

    当然,在强调统筹、协调推进的同时,也要坚持辩证法,处理好全局与局部的关系,处理好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的关系。习近平指出:“整体推进不是平均用力,齐头并进,而是要注重抓主要矛盾和矛盾主要方面,注重抓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努力做到全局和局部相配套、相衔接,渐进和突破相衔接,实现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统一”。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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