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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私设电网捕野猪因过失电死三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5-14 09:38:12


    本网讯(黄安)  三人为免遭野猪侵害私设电网,岂料电死了自己的胞弟及侄子。近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一审对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被告人张宏平、汪友华、张声超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或者一年半。

    上饶县湖村乡东灵村磨岭望仙大山脚下,住有90余户村民,约500余人。该村村民的农作物经常遭到野猪侵害。2014年清明节前后,被告人张宏平三人为了电野猪,合伙购买升压器、电线等设备,在山脚下私自架设高压电网,并将此事告诉村民。电网沿途经过有村民路过的山间小路及田地边,电线距离地面30至50厘米,距村庄一千余米。三人商定将电网开关放在汪友华家中,由汪友华控制,并约定只在夜间通电。架设电网费用由三被告人平摊。在电网通电的20多天里,先后电死野猪、黄麂。山羊各一只,所得4500元由被告人三人平分,后停止电网通电。      

    2014年8月15日左右,电网继续在夜间通电,同月26日上午5时30分许,由于被告人汪友华要到郑坊镇卖掉其使用坏了的升压器而忘记关闭高压电网电源,当日上午6时许,张宏平的胞弟、侄子、张宏新三人上山砍柴、浇菜,经过高压电网时触电身亡。案发后当天,被告人张宏平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4年10月底,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张宏平、汪友华、张声超三人共补偿三死者家属51万余元,获得死者家属的谅解,他们均表示不再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宏平、汪友华、张声超为电野猪在本村小组有人路过的山间小路和田地边架设高压电网,过失造成三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同时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从宽处罚。遂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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