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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在实践中的挑战
作者:胡馨月    发布时间:2015-05-18 13:13:25


    为了保障当事人诉权,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要求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立案审查的设计目的是为了保证立案程序规范、高效,为立案后的审判程序提供便利。但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推行,新的问题又将会逐渐浮出水面,对此,我们应有充分的认识和应对策略。

    第一,立案登记制推行以后,案件数量一定会呈上升趋势,大量案件将给法院的工作带来相应压力。“案多人少”一直是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面临的问题,每年的案件数量持续快速增长,人员流失,法官员额制使案多人少问题从比较严重变为突出。对专业工作人员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更多的法律人才投身于法检行列之中。

    第二,由于立案不再进行实质审查,立案门槛下降,极可能致使虚假、恶意诉讼案增加,部分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少数律师、法律工作者为获取案源收取代理费,怂恿、鼓动甚至是代替当事人钻法律的空子、打“擦边球”,自行签署授权委托书、随意增加诉讼请求,提供虚假证据、捏造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指使他人提供虚假物证、书证、证言,随意进行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申请等。一些当事人会有意无意以“维权”的名义,滥用法律赋予的诉权,就同一事实进行“分解式”、“分段式”、“分头式”诉讼。由此带来的后果是,恶意诉讼者乐此不疲,法官疲于应付,司法资源被无端地耗费,审判质量难以保障。

    第三,立案登记制将不再对起诉内容进行审查,而当事人又缺乏法律认识,必将使大量非法益纠纷进入诉讼程序,案件受理后无法审结、无法执行,就有可能影响到社会的稳定。纠纷究竟是否具有可诉性,是否能转变为法律上的案件,这些都非“诉”所能决定,需要法律的独立评价,“诉”不是纠纷走向法律案件的自然转换器。此外,受社会条件及自身能力所限,审判权有其固有的界限,不可能处理所有类型的社会问题。哪些纠纷需要法院来解决,而法院又适合于解决哪些纠纷;哪些属于法律案件,哪些又属于法院可审理的案件,对立案后却没有权限解决的纠纷应如何处理,以上问题是立案登记制实施过程中必须考虑且无法回避的重要课题。

    第四,上诉案件将大量增加。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案件可能将大幅度增加,当事人不服裁定的上诉量必然也会增加,这样一方面会增加二审法院的工作量,另一方面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造成一定程度的司法资源浪费,且处理不当将会形成新的涉诉信访案件。

    第五,案件在受理之后,还是要进行审查,例如对法院自身的管辖资格、当事人行为能力等,如果不具备审理要件,这个案件就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案件,或是属于不适宜审理的案件。因此,对审理要件的审查,不同于登记要件的审查,其需要对相关条件进行实质化的审查,在这一点上,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并无根本区别。

    针对上述问题,法院可总结平时的工作经验,吸取工作教训,结合各试点区法院的工作试点,采取一些应对措施。

    首先,可借鉴上海自贸区法院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制定明确的受案范围负面清单,向社会公示不予登记立案的详细类别名单,实行“非禁止即登记”原则。如果诉状所涉纠纷被列于法院的负面清单,法院即可驳回诉状,不予登记,但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所诉事项属于负面清单的哪一项。法院工作人员要加强对当事人诉讼引导、法律释明及诉讼、执行风险告知等工作。

    其次,可以将立案所需的材料列明形成清单公示,对诉状作出格式化、规范化的明确规定,需要填写的表格,可形成示范模板,方便当事人浏览,统一设计制作民事、行政立案登记表,贯彻实行立案登记制。同时,要大力提升诉讼服务水平,完善便民服务机制,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大力推行网上登记立案平台建设,让当事人更加方便地行使诉权。大力进行如12.4普法的宣传活动,在为人民群众答疑解惑的同时,向他们宣传法律,解释法律

    再次,建立对“缠诉”、“滥诉”及虚假诉讼等行为的惩戒制度。在信息系统中实现录入立案信息系统的同时自动检索在同一地区相同的当事人、起诉案由及相应的裁判文书的功能,防止当事人无理“缠诉”、“滥诉”。建立对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等手段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而取得立案登记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的制度。起诉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应当予以充分保障。但如果诉权被滥用,不仅没有让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在“刀刃”上,给更有需要的人以司法救济,而且会损害司法权威。所以要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理性表达诉求,诚信维护权益。

    最后,法院可探索建立民事庭前准备程序,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促进双方和解,强化审前案件管理和程序管控,让更多的案件解决在审前。要改革审判执行机制,完善先行调解机制,探索庭前准备程序,设立与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的诉调衔接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法官员额制改革、司法辅助人员制度改革、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加紧建立和改革科学的审判管理和法官考评机制,推进法官职业化。通过案件分流,用疑难案件、重大复杂案件选择专业法官,保证法官独立审案不受任何行政权力干预的环境。大力开展案件分流、促进和解、指导调解、诉调对接和案件速裁工作。同时,法院要在发挥审判功能的同时,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引导更多纠纷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作者单位: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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