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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伐出售南方红豆杉 五农民涉案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5-05-20 17:15:41
本网讯(饶文红 徐攀) 俗话说:“千枞万杉,当不得红榧一枝丫。”说的就是具有“植物黄金”之称的南方红豆杉,也正因其身价不菲,给自身带来不祥之兆:成为不法分子盗伐的对象。近日,五名农民就为高利所诱采伐出售南方红豆杉,被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判刑并处罚金。 2013年7月的一天,吴水(已判刑)雇请刘茂(另案处理)的面包车到陈坊乡被告人蔡忠仔家,以800元的价格非法收购了七段红豆杉原木。经鉴定,该树为南方红豆杉(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折立木蓄积0.359立方米。 2013年8月期间,被告人蔡明伙同蔡龙等四人(均另案处理)两次窜至铅山县葛仙山乡佘源村“黄鳅塘”山场非法采伐了一株红豆杉。几天后,蔡龙以1,800元的价格非法出售给一个福建老板。经鉴定,该树为南方红豆杉(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折立木蓄积0.8481立方米。 2013年9月3日晚7时许,被告人蔡明、周有问、余林、张旺国伙同吴水(已判刑)窜至铅山县葛仙山乡南湖村“天姑岭”山场非法采伐了一株红豆杉。经鉴定,该树为南方红豆杉(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折立木蓄积0.226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蔡明、周有问、余林、张旺国、蔡忠仔五人自动到铅山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被告人周有问、余林、张旺国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告人蔡忠仔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其中被告人蔡明、周有问、余林、张旺国的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蔡忠仔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综合考量五被告人在犯罪中的情节和所起的作用以及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等因素,并结合相关的法律条文,铅山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蔡明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有问、余林、张旺国、蔡忠仔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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