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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高唐县检察院法警副大队长许庆国受贿50万领刑6年
发布时间:2015-05-20 16:59:38


    本网讯(王希玉 吕志栋)  身为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副大队长,在执行监视居住看护任务时,为得到50万元“感谢费”,向犯罪嫌疑人提供通讯工具。近日,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对许庆国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许庆国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许庆国,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山东高唐人,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任高唐县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副大队长。

    被告人许庆国在担任高唐县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副大队长期间,于2014年9月4日凌晨3时至6时,在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执行监视居住看护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王某某提供通讯工具,使其与北京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田某某通话,串通案情。王某某许诺并安排田某某给予许庆国50万元感谢费。后许庆国又多次打电话与田某某联系确定行贿款数额和来聊城的时间。田某某按照王某某的安排伙同王某某的代理律师赵某某、王某某的司机户某某共同商议后,于同日驾车自北京携行贿款50万元来到聊城某大酒店向许庆国行贿。同日,许庆国的犯罪行为被检察机关发现,在检察院的控制下,行贿人将50万元交与许庆国,许庆国将贿赂款交到检察机关,并于次日协助检察机关抓获涉嫌行贿的田某某、赵某某、户某某3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庆国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许庆国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可以依法减轻处罚。庭审中,许庆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深刻,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一)、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许庆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判决作出后,许庆国未提出上诉,现已交付执行。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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