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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中院“支招”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发布时间:2015-05-21 17:10:02


    本网讯(赵美珠)  5月20日,河北石家庄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4年度全市法院非法集资案件司法审查报告》,介绍石市法院近几年特别是2014年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特点、主要类型和手段、形成原因、存在问题,并提出了防范建议。

  据了解,2014年石市两级法院审理一审非法集资案件30件,与去年持平,其中集资诈骗案件4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26件;一审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判处犯罪分子131人。近几年,全市法院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数量趋于平缓,地区差异明显。各基层法院分布不均,主要集中在桥西、新华、长安和原桥东法院,占案件总数一半左右,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为主流。二是涉及领域多,涉及领域广。近年正从传统的房地产、矿产资源等领域向私募股权等新型领域转变,空间也在从实体向网络逐步发展。三是涉案金额及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案被害人众多。去年全市法院审理的一审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5.1亿元,造成损失2.9亿元;被害人数量占全部一审刑事案件被害人总数的81.2%以上,多为中老年人、城市下岗工人、离退休人员及部分农民,并有向高校学生、城市白领、个体企业老板甚至国家公务员等扩展的趋势。四是作案持续时间主要集中在3年至5年之间,占全部案件的43.4%。五是作案手段集中在借款、投资方式非法集资,占全部案件的79.7%。六是被告人年龄多集中在30—40岁之间,女性偏多,文化程度集中在初中文化水平,多为公司工作人员,本地人居多。

  据介绍,非法集资案件的主要类型有“高收益”投资型、集资诈骗型、妄想暴富型、非法金融机构型等;主要手段表现在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混淆投资理财概念、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信任、利用网络等虚拟空间实施犯罪以及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等。此案案件的形成原因主要表现在: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而有时正规融资相对困难,预期回报率高是民间参与非法集资的内在动力,被害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均较为淡薄,部分法规不够完善、职能机关规范引导及打击不力,一些新闻媒体刊登广告没有经过严格审查等。

  如何防范非法集资?司法审查报告建议,群众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理性投资意识和防范意识,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要学会识别非法集资行为,注重三看:一看集资者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特别要注意对相关证件的核实;二看是否承诺回报,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我国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三看投资的资金去向。在选择投资时,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不要盲目听从。此外,报告还建立司法机关与银监会、工商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加强工商、金融、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力度和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石家庄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尹新民还表示,此次非法集资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是中院刑事审判白皮书系列的首期内容,中院还将针对环境污染、食品安全、酒驾等贴近民生、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发布刑事审判白皮书。石家庄两级法院将继续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及财产安全,为建设幸福石家庄、平安石家庄、法治石家庄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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