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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10元起纠纷 男子抡啤酒瓶伤人赔钱获刑
发布时间:2015-05-25 14:41:49


    本网讯(吴晟)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鄢泉化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10月21日晚8时30分许,被告人鄢泉化和被害人鄢某某等人在一小店内赌博,二人因10元钱的事情产生纠纷,发生争吵,被旁人劝开,期间,被告人鄢泉化说“明天早上单挑(指打架)”,鄢某某听说后,便捡起一块石头,被告人鄢泉化拿起一个啤酒瓶,并敲掉瓶底,两人打斗起来,被告人鄢泉化用啤酒瓶打伤鄢某某颈部、左腰部等处,鄢某某打伤鄢泉化头部、右下肢等处。经法医鉴定,鄢某某伤情评定为轻伤一级,鄢泉化伤情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鄢泉化家属赔偿鄢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鄢泉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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