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周小燕 祖玉梅) 一通讯店业务员利用到仓库拿手机出货的机会,将仓库手机偷出销售获利,最终换来法律惩罚。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盗窃案件,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远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害人黄某系个体工商户,在宜春市袁州区袁山中路经营一通讯店。2012年10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张远在该通讯店做业务员,负责在宜春市袁州区城区内的手机销售等业务。在担任业务员期间,被告人张远利用到通讯店仓库拿手机出货销售的机会,采用将部分手机混在已扫描出库的手机中或偷藏在衣服内,不拿给仓管员扫描就偷带出仓库的方式盗窃手机,将盗得的手机售卖至宜春市袁州区各手机零售商,所得赃款占为已有。被告人张远利用上述方式多次盗窃通讯店各类品牌手机共127台,经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548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远多次盗窃他人各类品牌手机127台,价值548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手机303台价值131509元,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张远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适当增加刑罚量,其当庭自愿认罪,退还部分赃款给被害人,均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张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遂作出如上判决。